在一审当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
法院查明华为公司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设计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字母,与引证的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下称“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予以纠正。裁判结果的结果,毫无疑问又是华为胜了。一,但是由此事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一方面,注册商标前我们需要查询近似商标,并且嗨哟啊经过审查员审查,这为我们规避掉很大一部分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我们率先注册了商标,后面如果有人用了近似我们的商标,我们也可以上诉她们 侵权,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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