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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
@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第四部分)
来源: 东创网 时间:2021-08-23

(五十七)鼓励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含农产品)的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广西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进行质量管理方法提升,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导入,并经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的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对成功申请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的试点企业再补助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的单位给予补助100万。(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五十八)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作为主要单位参与制定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在参与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每个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在起草制定的标准发布后,每个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牵头或作为主要单位制定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每个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五十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老字号。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广西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六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鼓励旅游文化体育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每个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全市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新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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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鼓励小微企业主动购买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加快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对购买适用技术、科技成果并实现在柳州市本地转化的,给予买方小微企业实际完成技术交易额2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十二)加强柳州市技术交易与合同登记管理,鼓励经认定为自治区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机构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交易服务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工作,对为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技术与科技成果在柳州市本地转化的,按照技术合同买方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机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六十三)夯实就业创业工作的基础。对为各类群体提供就近就业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村镇公共就业服务站(所),按照每个行政村不超过3000元/年、乡镇不超过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十四)扶持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1. 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参考自治区人社厅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条件要求,由基地运营方或入孵实体承担房租水电费的,分别给予运营方或入孵实体房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每新吸纳1名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以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资金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十五)在我市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聘用员工总数20人以上的企业,吸纳柳州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分别享受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十六)2016年-2018年自主创业、吸纳就业人数3人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按不超过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十七)支持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符合我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的小微企业,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小微企业,接收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900元/人月,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中的作用,拓宽岗位开发渠道。2017年—2018年,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每新推荐一名求职者到我市(含六县)小微企业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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