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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
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来源: 东创知识产权 时间:2021-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和《南宁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南府发〔2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南宁市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对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年度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实行年度财政奖补资金总额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其前一年度增加的数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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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模以上企业需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奖补由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奖补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奖补

优先保障基础奖补。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4%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核算;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增量奖补

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满足基础奖补总额后,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增量的一定比例(瞪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15%;科技型中小企业10%;其他企业5%)再给予增量奖补。年度内单个企业增量奖补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经费投入的,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

 

第四章 申报下达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财政奖补资金总额预算情况,制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企业申报。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申报。

第十条  审查汇总。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

第十一条  部门核定。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对奖补企业和奖补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奖补名单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相关规定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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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施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牵头组织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核定、下达和信息公开;落实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绩效再评价;落实相关系统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配合市科技局安排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预算;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协助组织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主要职责:

提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数据;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及涉税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自主研发经费投入,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依法依规填报统计、税务报表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管理部门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自2019年至202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应采取相应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依法依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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