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3、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4、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具体来看:
就商标标样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但允许做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的改变。
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就使用地域而言,原则上只能在该商标的原使用地域内使用,不得扩大该商标的使用地域。
就在先使用权的移转而言,原则上不得将该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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